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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楼市进入限购状态

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

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
各区市县人民政府,各先导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委办局、各直属机构,各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坚持“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”定位,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,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,结合我市实际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  坚持因城施策,分类调控

(一)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实行住房限购、限售、限贷等政策。

1、实行住房限购政策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(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)在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、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(以下简称中心城区)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,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及高新园区(以下简称限制区域)的住房(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不含公寓,下同)。

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,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,在限制区域购买住房时,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(各类顶尖人才、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、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、在校生及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),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。

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、婚姻登记状况、户籍证明等材料由相关部门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窗口进行查验,方便办事群众,实现“一站式”服务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,二手住房以完税凭证出票之日为准。(责任单位:市国土房屋局、市人社局、市地税局、市民政局、市公安局)

2、严格新购住房上市交易。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,需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。通过司法裁决、继承、回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住房,不予限制。(责任单位:市国土房屋局)

3、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。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,在限制区域内,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,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%;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,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,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%。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。公积金贷款政策参照执行。(责任单位: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、大连银监局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)

4、保障住宅用地供应,增加住房供给。全面落实《大连市住宅用地三年滚动供应计划》(2017~2019年),限制区域要加快土地供应节奏,保持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规模,视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增加供应;提高土地开发强度,盘活各类存量土地,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,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。(责任单位:市国土房屋局、市土地储备中心,中山区政府、西岗区政府、沙河口区政府、高新园区管委会)

5、加强商品房预售环节监管。合理控制商品房上市供应节奏,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,每期申请预售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。(责任单位:市国土房屋局)

(二)甘井子区、旅顺口区、金普新区(保税区、普湾新区)防止房价过快上涨。因地制宜,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周期12~18个月。(责任单位:甘井子区政府、旅顺口区政府、金普新区管委会)

(三)普兰店区、长兴岛经济区、花园口经济区、瓦房店市、庄河市、长海县要继续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。3月底前编制完成去库存工作计划,出台年度任务工作方案,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控制在20个月内。(责任单位:普兰店区政府、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、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、瓦房店市政府、庄河市政府、长海县政府)

二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

全面落实《大连市关于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实施意见》(大政办发〔2017〕156号),引导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,满足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的多层次住房需求,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。加快编制租赁住房三年滚动供应计划(2018~2020),到2020年,全市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10%以上,其中2018年占比达到5%以上。(责任单位:市国土房屋局、市发改委、市国资委、市建委、市财政局、市规划局等部门,各区市县政府、先导区管委会)

三、加强市场监管,规范市场秩序

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,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加大执法查处力度,依法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、违规收取购房定金或预付款等费用、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、未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、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、捆绑搭售、未明码标价、未“一房一价”或收取标价以外的费用、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、发布虚假房源和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。(责任部门:市国土房屋局、市工商局、市行政执法局、市物价局等部门)

四、加强舆论宣传,倡导理性消费

各新闻媒体、网络平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,准确、客观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,倡导理性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,正确引导市场预期,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。对制造、散布虚假消息的,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(责任单位:市委宣传部、市国土房屋局、市工商局、市公安局)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
2018年3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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